歷史上的今天: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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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5月1日,發布解嚴4年後,台灣再度卸下一副威權的桎梏,經國民大會議決,時任總統李登輝宣告「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壓迫台灣人長達43年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正式走入歷史。

▌跨越海峽的惡法──《臨時條款》

1947年,國共內戰紛亂不可開交,為滿足軍事需要,蔣中正提出戡亂方案,中華民國進入動員戡亂時期。1948年,國民大會通過《臨時條款》,授權總統得以繞過憲法約束,逕行發布「戒嚴令」與「緊急命令」,效用為期兩年。

1949年,國民政府敗逃台灣,藉《臨時條款》補充的行政權顯然不足以挽救蔣中正的無能,然而權力的擴張並未因此停下。隨著《臨時條款》時效將屆,國大代表卻仍有泰半滯留於中國,人數未達標準,無法決議應延長或廢止《臨時條款》。最終,國民大會仍產出決議,表示條款繼續有效,《第一屆國民大會實錄》記載如下:


臨時條款在未曾正式廢止前應繼續有效,既非延長,亦非修改,完全為合法之決定。……

決議:「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在未經正式廢止前繼續有效」


在反攻的大夢之下,產出如此荒唐的決議,透過拙劣的文字遊戲護航《臨時條款》的存續,未來的惡果也在此種下。

▌量身打造的黨國龍椅

蔣中正將風雨飄搖帶來台灣仍不夠,有《臨時條款》這一「憲法擴充包」在手,未能物盡其用,實屬可惜。1960年,總統選舉將至,已達憲法規定總統連任限制的蔣中正推動修法,國民大會於選前10日修正《臨時條款》,新增條文,使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得不受連任限制,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與否又是操於總統之手,皇帝龍椅就此誕生。

1966年,《臨時條款》再度修法,又一次繞過憲法,先解除國民大會創制複決中央法律之限,後授權總統設置動員戡亂機構(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此時的總統已是呼風喚雨無所不能,民主法治的制衡精神已然消亡。

▌說你是就是──被量產的匪諜

萬年國會與總統一次次的修法完善他們的帝制,人權的界限卻是一次次的後退。在動員戡亂的體制之下,諸多惡法應運而生,如《懲治叛亂條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戡亂時期郵電抽查條例》、《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無一不是重度侵害人民權益、不符比例原則的嚴刑峻法。

憲法高懸卻無用武之地,惡法林立,民生凋敝。在高壓統治之下疾呼「匪諜就在你身邊」,但鬆散敗壞的官吏根本無能落實法治,唯一得心應手的伎倆便是刑求後羅織罪名令無辜百姓下獄甚至喪生。社會氛圍沉重委靡,人人自危相互猜忌,社會資本極度貧乏,冤錯案不可勝數,公民社會的喉嚨被緊緊掐住,無比窒息。

▌淒風苦雨後的山棧花開

1980年代,民主化浪潮襲來,公民社會的風起雲湧與國際社會的推波助瀾,歷經一代人苦楚的辛酸血淚後,終於為台灣撐出一隙民主自由的開口,迫使國民黨鬆開箝制人民的髒手。

然而僅僅奪回基本的言論、出版等權利,遠遠不夠,體制仍舊腐敗,改革未完。1990年,野百合學運爆發,促使李登輝承諾,推進廢止《臨時條款》的期程,台灣也終於得以從反攻幻夢中解脫,加深自我主體意識。

希求民主自由空氣之際也不應淡忘過去,惡法荼毒不僅止於當時,其影響也遺留至今。翻開血跡斑斑的檔案,改革進步不能遺漏這些過去被黨國巨輪輾壓的人們,澈底檢討,方能重生。


註:現行《集會遊行法》,前身即為《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修改甚少,仍多處箝制人民集會自由,謹記切莫姑息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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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纂:陳柏諺(新台灣和平基金會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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