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清寒獎助學金作業辦法

一、宗旨:

本會為資助家境清寒學生,完成大學院校學業,特訂定清寒學生助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對象:

  1. 本辦法所稱家境清寒學生係指家境清寒、或家庭突遭變故〈如父母親或負擔家計者病重、家庭遭受重大災害〉致經濟困難者。
  2. 本國籍,凡25歲以下者,今年就讀大學、學院、三專、四技、二專、二技、進修部、五專後兩年之學生皆可提出申請,惟不包含年滿25歲(含)以上者、研究生、軍警校、推廣教育、遠距教學、學分班、空中大學、延畢生。
  3. 未享有軍公教減免、公費補助及申請其他獎助學金證明者,請學校進行認證,並出具證明文件,已接受軍公教減免、公費補助及已申請其他獎助學金之補助,不予重複補助。
  4. 一戶以一名為原則,惟符合申請資格子女在3名(含)以上者,得增加一名提出申請,並請同信封郵寄。

三、獎助名額、金額:本年度獎助100名,每名新臺幣五萬元整。

四、申請資格:

   在學最近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且符合下列其中之一資格者。

  1. 縣市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其他經濟困難家庭。
  2. 6個月內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經濟困難,提出相關證明者。

五、繳交文件(請確實檢附):

  1. 申請表、兩吋或一吋照片(請貼於申請表上)。
  2. 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有註冊章),新生需再繳交入學證明文件及高中成績單。
  3. 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不可省略記事)。
  4. 縣市政府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證明。
  5. 在學最近一學年之成績單(上下兩學期,並附班排名及操性分數)及歷年之獎懲記錄。
  6. 其他重大變故證明(身心障礙証明、重大傷病證明、服刑證明、醫療診斷證明及其他重大變故證明等)。
  7. 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8. 全戶總歸戶財產清冊等資料。
  9. 全戶各類保險投保明細或收據。
  10. 一○○○字以內之家庭狀況說明(家庭人口及職業、家庭收支狀況等)及獲得獎學金後如何使用之規劃
  11. 教師推薦函(需有老師蓋章及簽名)。
  12. 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13. 全戶係指申請人及其配偶、手足、父母、祖父母、或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其他血親及前述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六、申請注意事項:

  1. 申請者備妥上述文件,請依順序排列整齊,並於2016年8月1日至8月20日止〈以郵戳為憑〉掛號寄送至本會,提早送件不予受理,收件人請填:新台灣和平基金會(清寒獎助學金申請),地址:10469台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二段42號3樓。
  2. 資料不齊全者或不完整者,須於截止日期前完成補件,若因申請人寄件日期時間太晚,而致來不及於截止日前完成補件者,請自行承擔責任,資料不齊全者或不完整者,視同缺件,不予受理及退件
  3. 為確實瞭解案家之需求,將進行抽樣訪視之措施,若無正當理由,拒絕訪視者,請勿提出申請。
  4. 請申請人將資料依序排列整齊,請勿自行裝訂、摺疊及散裝寄出,否則將視情節不予受理。
  5. 繳交資料若有不實,將追回已領取之獎助學金,並訴諸法律責任。

 

2016年清寒獎學金辦法與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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