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清寒獎助學金作業辦法

一、宗旨:

本會為資助家境清寒學生,完成大學院校學業,特訂定清寒助學金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對象:
  1. 本辦法所稱家境清寒學生係指家境清寒、或家庭突遭變故(如父母親或負擔家計者病重、家庭遭受重大災害)致經濟困難者。
  2. 本國籍,今年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大學部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後兩年之在學學生皆可提出申請。
  3. 未享有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公費補助、未申請/未獲得學產基金或其他單位獎助學金者,請學校進行認證,並填妥證明文件(詳見附件一)。
  4. 一戶以一名為原則,惟符合申請資格子女在3名(含)以上者,得增加一名提出申請,並請同信封郵寄。

三、獎助名額、金額:

本年度預計獎助60位名額,每名通過者可獲得新臺幣伍萬元整。

四、申請資格:

在學最近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且符合下列其中之一資格者。

  1. 縣市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其他經濟困難家庭。
  2. 6個月內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以致經濟困難,提出相關證明者。
  • 繳交文件(請確實檢附):
  1. 申請表。
  2. 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有註冊章)。
  3. 本(106學年度上)學期註冊費繳費單影本。
  4. 105學年度全學年度成績單,大一新生檢附高中成績單。
  5. 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不可省略記事)。
  6. 縣市政府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證明。
  7. 其他重大變故證明(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證明、醫療診斷證明及其他重大變故證明等)。
  8. 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戶總歸戶財產清冊、全戶各類保險投保明細或收據(可自行用文字在資料上多做說明)。
  9. 撰寫1000字以內之家庭狀況說明及獲得獎助學金後如何使用之規劃。
  10. 教師推薦函(需有推薦人親簽)。
  11. 未受領軍公教人員教育補助、公費補助及申請其他獎助學金之學校認證文件(附件一)。
  • 申請注意事項:
    1. 申請者備妥上述文件,請依順序排列整齊,並於2017年9月11日至9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掛號寄送至本會,提早送件不予受理。
    2. 收件人請填:新台灣和平基金會(清寒獎助學金申請),地址:10459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64巷67號
    3. 資料不齊全者或不完整者視同缺件,不予受理及退件。
    4. 為確實瞭解申請者之需求,將進行抽樣訪視之措施,若無正當理由,不願配合訪視者,請勿提出申請。
    5. 繳交資料之資訊若有不實,將追回已領取之獎助學金,並訴諸法律責任。
    6. 本會保留修改本辦法之相關權益,獎助名單經由審查委員會依申請者提供之資料進行審查討論通過,請勿提出異議。
    7.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布。

 

2017-07-111

2017-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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