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鹿港鎮弱勢家庭學生就讀高職/五專助學金】實施辦法

104學年度

【鹿港鎮弱勢家庭學生就讀高職/五專助學金】實施辦法

一、        宗旨:

本會為資助設籍鹿港鎮清寒家庭國中畢業生選讀高職或五專,使其安心完成技職體系之訓練,習得一技之長,特訂定「鹿港鎮弱勢家庭學生就讀高職/五專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對象:

  1. 設籍鹿港鎮滿一年之清寒家庭子女,選讀高職或五專之應屆國中畢業生。
  2. 設籍鹿港鎮之清寒家庭子女,去年因選讀高職或五專之原已獲得此助學金之學生。
  3. 本辦法所稱清寒家庭係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或其他經濟弱勢家庭。

三、        獎助金額:

  1. 設籍鹿港鎮滿一年之清寒家庭子女,選讀高職或五專之應屆國中畢業生,符合申請資格者,今年起每年補助助學金新台幣一萬元,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辦理,一次發給,將連續補助三年。
  2. 設籍鹿港鎮之清寒家庭子女,去年因選讀高職或五專之原獲得此助學金之學生,符合申請資格者,每年補助助學金新台幣一萬元,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辦理,一次發給,將再連續補助兩年。
  3. 家庭經濟情況特殊,需要增額補助者,請述明理由,且詳述家庭狀況,並列明申請增加補助項目(例如:制服費、交通費、書籍費、住宿費…等),由本會審核,酌情增加助學金,助學金總額最高每年新台幣三萬元。
  4. 由本會進行助學金之審核,本會將以學生之表現、成績、獎懲記錄、家庭個別狀況及已接受補助之狀況作為補助金額及補助與否之參考。

四、        繳交文件:

  1. 申請表
  2. 二吋照片一張(請貼於申請表上)
  3. 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不可省略記事)
  4. 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註冊章)
  5. 入學許可(新生)
  6. 前一學年度成績單影本,並附班排名、操性分數(新生則免附)
  7. 獎懲記錄(新生則免附)

五、        申請時間:

  1. 2015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止為接受申請時間,以郵戳為憑,超過時間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2. 申請表格請至各里辦公處及鹿港鎮公所索取。
  3. 申請者請備妥應繳文件,於上述期限內(以郵戳為憑)寄送至鹿港鎮公所社會課。

六、        申請資格認證:

  1.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證明由鎮公所社會課進行認證。
  2. 其他經濟弱勢家庭由里辦公處進行認證。
  3. 未享有軍公教減免、公費補助及其他獎助學金證明,請學校進行認證,並出具證明文件,已接受軍公教減免、公費補助及其他獎助學金之補助,不予重複補助。

七、        助學金發放時間及方式:

  1. 鹿港鎮公所社會課於11月15日前將符合資格之所有申請案,統一寄送至本基金會。
  2. 本會於12月15日前完成所有申請案之審核,初審由本會工作人員做初步審查,複審由技職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做最後決選,逐一核定個案之補助金額,並依申請者居住里別,完成造冊作業。
  3. 本會於12月中,將當年度助學金請領名冊送交鹿港鎮鎮公所,並將當年度助學金總額撥入鹿港鎮鎮公所指定之代管帳戶,委請鹿港鎮鎮公所依名冊代為發放。
  4. 鹿港鎮公所於12月中下旬,開始獎助金發放作業,發放日期及方式由鹿港鎮鎮公所決定。

八、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隨時修訂並再另行公布於新台灣和平基金會網站。

九、        本辦法實施之對象所填具各項資料,若經查證不實,將追回已領取之獎助學金。

十、        本辦法由本基金會訂定,經董事長同意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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