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的今天:我叫做鄭南榕我主張台灣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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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鄭南榕是二戰後首位在台灣島內的公開場合中喊出「我主張台灣獨立」的第一人嗎?

1987年4月18日,黨外人士們聚集在台北市立金華國民中學進行「反國安法」的集會,鄭南榕意氣風發的站在台上,以握緊拳頭的堅定手勢,要求國民黨獨裁者蔣經國解除戒嚴,並痛快大聲的用流利地台語宣示:「我叫做鄭南榕,我主張台灣獨立。」隨即再露出典型的鄭南榕笑容。

台下成千上萬的群眾則眾口一聲、握拳伸肘、重複齊呼:「獨立!獨立!……」。這堪稱台灣史上經典的一幕,發生在7月15日解嚴之前,被收錄在紀錄片《牽阮的手》當中。

在往後每個公開演講的場合,他都會站在群眾面前、眼睛閃著光說「我是一個外省囝仔,我主張台灣獨立。」,而當年金華國中的這段宣示也預示了台獨言論的公開化與合法化時代即將來臨。如今許多人會將鄭南榕的這段話語與手勢,設計爲各種圖像印在衣服和出版品上,成爲台灣獨立運動支持者的精神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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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南榕致力於突破眾人所不敢爲的禁忌與限制,以生命堅守自己所相信的理念。

1984年,鄭南榕創辦了為「爭取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而生的自由時代系列週刊;1986年,他策劃五一九綠色行動,帶領群眾在龍山寺集會,以抗議戒嚴37年;1987年,他發起二二八和平促進會,並在台灣各地遊行演講,要求查明真相、平反冤屈;同年4月,他在金華國中的公開演講上說:「我是鄭南榕,我主張台灣獨立。」

1988年,他與黃華共同發起「新國家運動」全島行軍四十天,以聲援蔡有全與許曹德;同年12月10日,自由時代週刊於世界人權日刊登許世楷的「台灣共和國新憲法草案」,1989年1月21日鄭南榕接到涉嫌叛亂的法院傳票,他為了捍衛言論自由而自囚於雜誌社71天,直到4月7日遭到中華民國軍警圍捕並自焚身亡。他也感動了詹益樺,在同年5月19日為鄭南榕的送別隊伍中,詹益樺毅然決然點燃預藏的汽油自焚。

在鄭南榕公開宣示台灣獨立的五年後,也就是1992年5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一百條》修正,台獨言論才眞正除罪化。

▌爭取主張台灣獨立的言論自由

鄭南榕於公開場合主張台灣獨立,在《刑法一百條》尚未廢除的年代是殺頭大罪,而他就是要無所畏懼地說給統治者聽。鄭南榕為爭取言論自由而做的犧牲,也開啟改革的契機,更加速台灣社會開放,也讓台灣人在言論自由上獲得保障。

在「爭取100%自由」之外,歷史學者周婉窈曾語重心長地提醒:「言論自由和台灣獨立」在鄭南榕身上是相互牽連的、是並存的、是不可去其一的。歸納來說,爭取百分之百的自由,是具普遍價值的堅定信念,而台灣獨立則是在這抽象的理念內,個人具體的政治主張。因此,我們在了解鄭南榕一生的志業時,不能將兩件事情切割開來。

在鄭南榕基金會所出版的《鄭南榕與言論自由》當中,也明確地提及:「其實他爭取言論自由,就是把那個禁忌一個一個去打破,然後第二個他一直提升那個言論的層次,從『解除戒嚴』到『二二八平反』,到最後他喊出他主張『台灣獨立』。」

▌台獨言論除罪化

許多人可能會認為,1987年解嚴後,台灣就立刻自由民主化了。事實上,台灣在解嚴後仍經歷了為期五年激烈的社會運動,靠很多前人犧牲與奮鬥,才在1992年真正走向基本的自由民主。

「臺灣省戒嚴令」在1987年7月15日解除,不過白色恐怖之所以恐怖的原因在於,還有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1948/05/10-1991/05/01)、懲治叛亂條例(1949/06/21-1991/05/22)、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1950/06/13-1991/06/03)在箝制人民的自由。戒嚴令之外的這三個法令,一直實施到1991年6月份。

只要《懲治叛亂條例》還在,主張台灣獨立就是犯了內亂罪,要受到「二條一」(唯一死刑)的懲處。這樣的時代背景下,造就了1987年8月蔡有全、許曹德的「台灣獨立案」、1989年4月鄭南榕自焚,以及1991年5月「獨立台灣會案」,這三個案件都和主張台灣獨立的言論有關。

在1991年6月後,還有《刑法》第一百條尾大不掉,法條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它可怕的地方在於,你只要「意圖」這樣而開始做的話,你就有罪。

「獨台會案」,加上台獨聯盟的海外黑名單人士,前仆後繼闖關,引發了後續要求廢除《刑法》一百條的運動,由李鎮源院士領銜、廖宜恩組織運作下,串連學術界、醫學界、社運界等眾多人士組成「一百行動聯盟」,最後於1991年9月展開極為慘烈的抗爭行動。在1992年5月15日,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刑法》一百條修正,從此只要不用「強暴或脅迫」的方式來進行,台灣人即可主張台灣獨立。

📝編纂:林志鴻(新台灣和平基金會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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