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的今天:舊金山和約簽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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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次大戰期間,盟軍經發表兩次有關台灣地位的宣告性文稿,包括1943年12月1日以新聞稿形式發表、沒有具名的「開羅宣言」及1945年7月26日由美國總統杜魯門、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與大英聯合王國首相邱吉爾具名發表的「波茨坦宣言」,二者都是中國民國體制內歷史教學說明戰後台灣地位歸屬問題的「標準答案」,也是中華民國統治台灣正當性論述的基礎。

然而,所謂的開羅宣言的「宣言」,是類似一般「聲明」(statement)的性質,檔案的標題以「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é)字眼稱之。而「波茨坦宣言」則在標題中明示其「公告」(proclamation)的意涵,二者都不具備條約的性質。

實際上,相較於之前各個國家,特別是聯軍主要領袖針對日本投降後處理的意見主張、聲明或是公告,都不具法律效力,《舊金山和約》才是國際法上真正處理的定論。

▌台灣地位未定論明文化

1950年,美國對台灣的政策有相當劇烈的改變。繼國務院於1949年8月發表了「對華政策白皮書」後,1950年1月5日,美國總統杜魯門進一步表明對中國內戰發展的「袖手旁觀」(hand-off)政策。

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杜魯門於27日下令美軍第七艦隊進入台灣海峽,遏止中共政權對台灣的任何攻擊,並且要求中華民國政府不要攻擊中國大陸, 使台灣海峽中立化。

為了建立美國軍事介入的正當性,杜魯門以國際法為依據,明白「台灣將來的地位,必須等到太平洋的安全回復,及對日本的和平條約成立之後,或者聯合國有所決定之後,才能確定」。

杜魯門的「台灣海峽中立化宣言」,除了是美國政策的改變之外,不過是站在國際法上台灣地位尚未決定此一角度發言而已。換言之,杜魯門的聲明不是率先提出台灣地位未定論,而只是事實的延伸說明。

▌舊金山和約

直到1951年9月8日,48個同盟國成員(不包含中華民國與剛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在美國舊金山的戰爭紀念歌劇院簽署條約,史稱《舊金山和約》。和約內容除了解釋日本戰後的政治地位與戰爭責任問題外,也提及原屬日本國土的台澎與朝鮮等地歸屬問題。

《舊金山和約》第二章領土第二條的乙項,明白規定:「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此一關鍵條文決定了台灣脫離日本管控的法律定位,但是條文並未說明日本放棄台澎權利之後,台澎主權將歸屬於誰,也產生了日後國際社會普遍以「台灣地位未定」看待台灣的議論,美國日後也主張台灣人應以民主自決方式決定台灣未來。

不僅如此,《舊金山和約》固然在二十六條規定了日後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雙邊和約的依據,但是同時也排除了中華民國在與日本簽訂的和約中,取得任何《舊金山和約》已經給予之外權利的可能性。

該條條文明定:「倘日本與任何國家成立媾和協定或有關戰爭要求之協議,而於各該協議中給予該國以較本約規定為大之利益時,則該項利益應由本約之締約國同等享受。」換言之,如果中華民國和日本單獨簽訂和約時,取得了日本同意給予任何領土,則此一利益必須與全部簽訂《舊金山和約》的戰勝國共享。

▌國際法學者反對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

即使主張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的人士,近來也從國際法的角度,逐漸放棄由「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立論,轉向以《舊金山和約》為基礎,來進行論述,因為台灣地位未定,進而主張根據「先占」原則及「時效」原則,台灣就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簡言之,佔領久了,又沒人反對,因此就是我的。中華民國政府因具有持續統治台灣的事實,因而主張擁有台灣的主權。爭執點在於,中華民國的片面主張,並沒有正式的國際承認,亦不符合人民主權的精神。

國際法學者彭明敏和黃昭堂,則早在1970年代就針對「先占」原則及「時效」 原則的說法,逐項進行反駁。他們指出,1952年中華民國要對台灣、澎湖進行「先占」必須要在台灣、澎湖之外先作為一個主權國家,但是當時中華民國在中國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中華民國的只是一個流亡政府的存在,所以反對中華民國擁有台灣的主權。

台灣地位未定,也表現在中國任意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而台灣地位與主權,最終需要台灣人民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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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纂:林志鴻(新台灣和平基金會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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