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2月5日,中華民國的「國籍法」公佈實行,當時並無包括台灣及澎湖地區。
1946年1月13日,中華民國逕自公告:「發佈節參字第01297號訓令:『查台灣人民原係我國國民,以受敵人侵略致喪失國籍。茲國土重光,其原有我國國籍之國民,自34年10月25日請應即一律恢復我國國籍。』」
中華民國在尚未與日本政府簽訂條約的情況下,就私自將台灣居民「恢復」為中華民國籍,顯見其偷渡心態與不良動機。
中華民國政府此舉完全違反了「佔領不移轉主權」被佔領地居民向敵國宣示效忠。中華民國此一非法舉動引來英、美、荷(簡稱盟軍總部)等國外交部的抗議,美國與英國外交部均發正式公文給中華民國政府,表明美英政府不同意台灣人民恢復中華民國國籍的單方宣稱。而中華民國政府卻以「方便管理之暫時措施」虛與委蛇回覆。
圖片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資料來源/台灣獨曆2022:台灣歷史上的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