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
【鹿港鎮弱勢家庭學生就讀高職/五專助學金】實施辦法
一、 宗旨:
本會為資助設籍鹿港鎮清寒家庭國中畢業生選讀高職或五專,使其安心完成技職體系之訓練,習得一技之長,特訂定「鹿港鎮弱勢家庭學生就讀高職/五專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對象:
設籍鹿港鎮之清寒家庭子女,選讀高職或五專前三年之在學學生,且符合105年度最新中低、低收、特境家庭身份或其他清寒家庭身份,可至鎮公所提出申請。
三、 獎助金額:
1. 審核通過後,每年補助助學金新台幣一萬元,於每學年第一學期提出申請,每年經由審核通過後,最多可連續補助三年。
2. 家庭經濟情況特殊,需要增額補助者,請述明理由,且詳述家庭狀況,並列明申請增加補助項目(例如:制服費、交通費、書籍費、住宿費…等),由鹿港鎮公所進行審查,酌情增加助學金總額,助學金總額最高每年新台幣三萬元。
3. 由鹿港鎮公所進行助學金之審查,將以學生之表現、成績、獎懲記錄、家庭個別狀況及已接受補助之狀況作為補助與否及補助金額之參考,本會進行最後核定。
四、 繳交文件:
1. 申請表
2. 二吋照片一張(請貼於申請表上)
3. 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不可省略記事)
4. 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註冊章)
5. 入學許可證明(新生)
6. 前一學年度成績單影本,並附班排名、操性分數(新生則免附)
7. 獎懲記錄(新生則免附)
五、 申請時間:
1. 2016年7月15日至8月5日止為接受申請時間,以郵戳為憑,超過時間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2. 申請表格請至各里辦公處及鹿港鎮公所索取。
3. 申請者請備妥應繳文件,於上述期限內(以郵戳為憑)寄送至鹿港鎮公所社會課。
六、 申請資格認證:
1.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證明由鎮公所社會課進行認證。
2. 其他經濟弱勢家庭由里辦公處進行認證。
3. 未享有軍公教減免、公費補助及其他獎助學金證明,請學校進行認證,並出具證明文件,已接受軍公教減免、公費補助及其他獎助學金之補助,不予重複補助。
七、 助學金發放時間及方式:
1. 由鹿港鎮公所社會課,依審查通過者者居住里別,完成造冊作業,並於8月26日前將助學金名冊,寄送至本基金會。
2. 本會於9月將當年度助學金總額撥入鹿港鎮鎮公所指定之代管帳戶,委請鹿港鎮鎮公所依名冊代為發放。
3. 鹿港鎮公所於9月,開始助學金發放作業,發放日期及方式由鹿港鎮鎮公所決定。
4. 各助學金獲獎人領取助學金時,請繳交最新學期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
八、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隨時修訂並再另行公布於新台灣和平基金會網站。
九、 本辦法實施之對象所填具各項資料,若經查證不實,將追回已領取之助學金。
十、 本辦法由本基金會訂定,經董事長同意後實施。